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48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0弄1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參仟玖佰肆拾捌元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玖拾捌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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