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55號聲請人 吳麗嬌 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吳宜遙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0元【聲請人之債權人
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2×43×10=8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請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連續之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房屋?該房屋為何人所有?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另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借用長女 陳雨函 上海商業銀行帳戶作為薪轉帳戶」,請說明其原因及必要性為何?另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福利補助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倘若為打零工,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及提出收入切結書。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每月負擔伙食費7,500元、交通費1,000元、電信費1,300元(行動電話費800元、有線電視網路費
500元)、勞健保費及職業工會會費2,518元、水電瓦斯費1,600元,個人醫藥費200元、其他生活支出1,400元、扶養母親費用2,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出情形?並請就上列各項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最近一期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最新一期繳納勞健保費及職業工會會費證明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七、聲請人主張扶養母親 吳綉卿 ,請提出吳綉卿之「財政部國稅局104暨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近2年內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並請就吳綉卿每月所需扶養費2,000元,提出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並說明分擔扶養張寶卿義務之人為何,及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
八、請補正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
九、請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請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