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重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2號原告 鄭淑月 法定代理人 鄭峯景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嘉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周泰德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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