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央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其中編號一、二、五至七所示之物部分,均含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央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聲請意旨漏載第1款,應予補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住所地、扣案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外包裝袋、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外包裝袋、器具等物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四、經查,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該案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7「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後,其等鑑定結果各如附表編號1至7「鑑定結果」欄所示,此有如附表編號1至7「鑑定書」欄所示之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至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雖全數取樣鑑驗完畢,惟其外包裝袋仍具微量毒品不能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裝放或沾有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器物,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翊凱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鑑定結果鑑定書出處1白色粉末1包(編號1)一、毛重:0.3553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二、淨重:0.1407公克三、驗餘淨重:0.1389公克四、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臺灣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360號卷第43頁2白色粉末1包(編號2)一、毛重:0.2638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二、淨重:0.0477公克三、驗餘淨重:0公克(惟含有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四、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臺灣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360號卷第43頁3分裝勺1支一、毛重:0.2003公克二、檢出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臺灣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360號卷第43頁4電子磅秤1個一、毛重:36.7434公克二、檢出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臺灣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360號卷第43頁反面5送驗碎塊狀檢品1包一、淨重:3.09公克(驗餘淨重3.06公克,空包裝重0.30公克)、純度81.50%、純質淨重2.52公克。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9760號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026號卷第44頁6送驗粉末檢品1瓶一、淨重:2.58公克(驗餘淨重2.48公克,空包裝重26.92公克)二、檢出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9760號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026號卷第44頁7白色粉末1包一、毛重0.34公克二、淨重0.175公克三、驗餘淨重0.173公克四、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灣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531號卷第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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