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78號原告元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2,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1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9,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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