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柏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88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