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柏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88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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