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秩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壢秩易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受處分人   何仁皓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年3月15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0000000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
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仁皓易以拘留貳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鈞院以106年度壢秩字第1號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
000元,惟受處分人逾期而不納罰鍰。為此,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45條第1項規定,請求准予易以拘
留。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又「罰鍰逾
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罰鍰易以拘留
,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
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
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甚明。又按本法所稱
裁處確定,係指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
明異議者,其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5日期滿時
確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條第1款亦有
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何仁皓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移送
機關對被處罰人何仁皓裁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並經確定,
有上開處分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而被處罰人何仁皓經合法
通知,未能於執行通知單送達後10日內完納罰鍰,亦有桃園
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執行通知單之送達證書附卷可佐。從
而,本件被處罰人何仁皓既未遵期完納罰鍰,聲請機關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受處分人何仁皓應繳罰鍰
2,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2日(不滿1日
之零數不算)。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0條第3項、第21條
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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