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7號原告 劉昶佑 被告YOGAASROFIIRKHOMNI(佑卡,印尼籍)
明溪工業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張進銓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9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怡瑾法官陳盈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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