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理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54號原告 林金鋒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被告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張富茗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理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48、1474、2405號請求確認重劃會不成立及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以非法人之團體為當事人之訴訟,關於該非法人之團體是否存在,存有爭議者,法院就此爭議應先予調查,如已另案提起訴訟,於他案訴訟終結前,非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以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為被告,該團體倘有依法成立存續,其性質應屬非法人之團體。惟訴外人 林文達 等7人(含原告)、訴外人 林山章 、 廖彩微 前分別訴請確認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成立大會決議「九、選舉理監事」及「十、討論提案二:本重劃區之理事、監事選舉投票結果,提請大會審議」(下稱系爭決議)均無效等情,經本院分別以112年度訴字第1448、147
4、2405號判決在案,該事件目前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有該案判決在卷可憑。而原告先位請求確認被告於110年5月3日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議案一至三均無效,備位請求確認該議案均不成立之訴,乃以上開案件所認定系爭決議是否無效為前提,是依前開規定及為免裁判之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蔡嘉裕法官林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