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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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原告 林蓮陰 被告 陳麗娟 訴訟代理人 李靜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0萬513元,並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内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萬5,149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