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31號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權人 林璟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梵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則:
㈠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林璟寬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