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三О六號、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一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並未犯罪。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甲○○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分別諭知免訴、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