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276號

原告 彭玉純

被告 張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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