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9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曾國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國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國豐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曾國豐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10年度竹簡字第465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5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書、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429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11年度竹東簡字第93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其中附表編號1至5部分,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7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竹東簡字第93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雖附表編號1、2、4至7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2、4至7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受刑人之意願,受刑人表明願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衡酌受刑人所犯之罪之類型、可非難程度、各罪之行為時間、犯罪情節、態樣,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情狀等情,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胡家寧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年9月6日
109年8月10日
109年8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60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2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0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
465號
111年度簡字第
1051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
19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16日
111年6月10日
111年7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
465號
111年度簡字第
1051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
19號
確定日期
110年7月29日
111年7月13日
111年8月9日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409號,刑期自111年4月30日至111年8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161號,刑期自111年12月29日至112年4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577號,刑期自112年4月29日至112年11月28日
編號1至5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3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91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6日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501、1337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501、1337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82、4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
429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
429號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93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6日
111年8月26日
111年11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
429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
429號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93號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6日
112年1月3日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968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34號(尚未執行)
編號1至5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3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91號
編號
7
罪名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82、4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9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93號
確定日期
112年1月3日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34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