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32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鄭志彬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志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文本。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可知聲明異議必須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對象。

二、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鄭志彬(下稱受刑人)具狀聲明異議,雖於書狀內記載案號「本院98年度聲字第901號」,但未提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具體文件(例如「執行指揮書」、「執行命令」或相關函文),以致本院無從審查受刑人係針對何一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異議,命受刑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聲明異議之對象即「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文本,以利審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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