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08號原告 鍾玉燕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 律師被告 徐滿娥 (即 李永水 之承受訴訟人)
李紹任 (即李永水之承受訴訟人)
李紹湖 (即李永水之承受訴訟人)
李蓮春 (即李永水之承受訴訟人)
李錦鳳 (即李永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徐滿娥、李紹任、李紹湖、李蓮春、李錦鳳為被告李永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李永水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徐滿娥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李紹任、李紹湖、李蓮春、李錦鳳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親等關聯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附本院個資卷),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二)原告如需追加請求李永水之承受訴訟人辦理繼承登記,請於期日前具狀到院,並按其人數提出繕本,或逕為繕本之送達,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