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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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08號
原告 鍾玉燕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 律師
徐睿明 (即徐泉欽之承受訴訟人)
徐寶雲 (即徐泉欽之承受訴訟人)
徐寶鳳 (即徐泉欽之承受訴訟人)
許恩軒 (即徐泉欽之承受訴訟人)
徐婕倪 (即徐泉欽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吳阿粉、徐睿明、徐寶雲、徐寶鳳、許恩軒、徐婕倪為被告徐泉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泉欽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徐吳阿粉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徐睿明、徐寶雲、徐寶鳳、許恩軒、徐婕倪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附本院個資卷), 爰依 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