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5年度聲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5年8月8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7年3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莊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