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附民原告 鄭又溱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附民被告 萬宗翰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劉秀蕙
萬政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498號過失傷害案件(原110年度交易字第27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改行簡易程序),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陳世旻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