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117號聲請人 吳佳芳 相對人 林明志 即七賢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0年5月7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一)協商後,其中…吳佳芳新臺幣1,200元,資方(即相對人)將於110年5月11日以前匯款至勞方(即聲請人)指定帳戶內」之調解內容,其中新臺幣833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薪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5月7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一)協商後,其中… 吳佳芬 新臺幣1,200元,資方(即相對人)將於110年5月11日以前匯款至勞方(即聲請人)指定帳戶內」,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其中新臺幣833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薪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亦有聲請人提出其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可考,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就其中新臺幣833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怡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