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伍仟零伍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叁佰元,尚欠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郭淑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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