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因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八五號、九十一年度執他字第一五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以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六一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緩刑三年確定。詎受刑人甲○○○於緩刑其內即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九0九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