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10號原告 林享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玉梅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係稱:「被告應負責清償貳佰伍拾萬元房貸及歷年未清償之款項」等語,茲命原告補正其訴之聲明所載「歷年未清償之款項」為何。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原告以上揭「歷年未清償之款項」,與上載訴之聲明中之貳佰伍拾萬元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蔡昀潔附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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