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84號原告海立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志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叁萬陸仟捌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零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彥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