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56號再審原告 葉金燕 再審被告 黃媺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再審原告就民國102年9月16日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0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72條第1項之規定,由受命法官裁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