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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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78號原告 張佳瑜 即 陳懿轞 之破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捷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萬叁仟肆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貳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柒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