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9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淑貞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祐辰 即 郭美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貳仟零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