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恊盛更名陳協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協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且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再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1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之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芳宜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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