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4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吳瑞中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于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