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2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玖佰參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91年3月18日收到一則手機中獎簡訊
,原告依該簡訊內容去電查詢,經對方確認原告確實中得一
台高級轎車無誤,而對方一再保證領車過程無須支付任何款
項,且會將轎車委託託運公司依指定之地點送達予原告,並
稱中獎之稅金,國稅局會寄發通知前往繳納。惟在此之前,
尚須提供一份任何與金融機構往來之交易明細表,以證明原
告有足夠之財力,足以繳納中獎獎項稅額之一半。其後即有
人要求原告至自動提款機作存戶餘額之驗證動作,原告信以
為真,依指示操作提款機,致使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新台
幣(下同)70932元至被告所開設之彰化南郭郵局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嗣經原告檢視郵局儲戶交易明細表,發
現有異,立即請郵局人員止付,惟因已轉帳出去,而無法停
止轉帳之動作,致此原告始知受騙。嗣被告遭警查獲亦坦認
為上開帳戶之人頭戶,並因幫助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
月確定在案。是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該帳戶內卻享有上開
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係屬不當得利,為此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聲明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70932元。被告則經本
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刑事案件報
案紀錄、儲戶交易明細表匯款單及本院刑事簡易判決處刑書
等件為證,被告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7093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本院為
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