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1286號
原 告 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鐘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蔡鳳嬌 」記載,應更正
為「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石幸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