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4年度旗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旗簡字第33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7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請求通行權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000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新臺幣20,805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1,500元,尚不足新
臺幣19,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補繳新臺幣19,3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 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