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4年度旗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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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旗簡字第33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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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請求通行權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000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新臺幣20,805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1,500元,尚不足新
臺幣19,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補繳新臺幣19,3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