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小調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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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虎小調字第9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陳真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雲林地檢署間請求返還罰金罰鍰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曾鈺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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