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8號原告 林慧菁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被告 林慧華 被告 林慧文 被告 康昭明 訴訟代理人 康翠真 被告 康望禎 被告 康正成 被告 康國華 被告 鄭麗華 (國外公示送達)被告 鄭穆韓 被告 鄭雅如 被告 鄭惠如 被告 張清 被告 張啟賢 被告 張啟貞 被告 張啟忠 被告 張啟鴻 被告李 張秀鳳 追加被告 顧盛雄 追加被告 顧義孝 追加被告 顧博光 追加被告 顧美枝 追加被告游 顧美穗 追加被告 顧美綾 追加被告 顧美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1、2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西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