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小字第183號

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告 張佳佩

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本院命原告(訴訟代理人)補繳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無法寄送判決書,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2年7月19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持納畢上開訴訟費用之收據向第23法庭報到。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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