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小字第183號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告 張佳佩
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本院命原告(訴訟代理人)補繳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無法寄送判決書,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2年7月19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持納畢上開訴訟費用之收據向第23法庭報到。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