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3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癸○○犯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1、2、4、6、7、10、12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癸○○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犯意,先於「求才令」、報紙刊登供人借貸之訊息,並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為聯絡放款、收取利息之工具,分別另行起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乘各該借款人急需現金週轉與其聯絡之際,貸與借款人款項並預扣第1期之利息,而各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因借款人辛○○無力償還借款報警處理,為警於99年3月10日下午2時4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與北榮街口處當場查獲癸○○及不知情之司機 黃億弘 2人,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後,被告及檢察官對於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均表示同意,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有關證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證據等相關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2頁),核與證人辛○○、戊○○、甲○○、丙○○、壬○○、丁○○、己○○、子○○、庚○○、乙○○、黃億弘等人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10頁至第36頁),此外,並有附表二所示之物附卷可稽(見警卷第41頁至第61頁),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其上開所為14次重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亦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收入,而利用他人亟需用錢之際放款並收取顯不相當之利息,藉此牟利,以及被告貸予被害人之次數、金額、所收取利息、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離婚、育有2女、目前從事業務員工作、經濟狀況不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固經修正公布,於99年1月1日施行,然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條件及折算標準並無變更,僅屬純文字修正,非屬法律有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本件扣案附表二編號1、2、13至18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供犯本件所用之物,編號4、6、7、10、12所示之物,則係被告因犯本件所得之物,且均係其所有之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分別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另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方得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甚明。而本件扣案附表二編號3、5、9、11所示被害人簽立之本票、編號8之全民健康保險卡,均係被害人提供與被告作清償借款本息擔保之用,如被害人嗣後清償借款本息,被告仍須將各該物品返還於被害人,自難認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屬於被告所有而應予沒收(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4406號、84年度臺上字第3324號刑事判決參照);至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扣案物品,並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件犯行有何關聯,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俊男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借款金額/│借款計息方式│罪刑││││││擔保物品│││├──┼───┼────┼─────┼─────┼──────┼──────┤│1│辛○○│98年10月│嘉義市東區│新臺幣(以│先預扣利息│癸○○犯重利││││16日下午│文化路與北│下同)20,0│3,000元(實│罪,處拘役參││││3時。│榮街口。│00元。簽立│拿17,000元)│拾日,如易科││││││本票1紙(│,再以每10│罰金,以新臺││││││面額20,000│天3,000元計│幣壹仟元折算││││││元)、國民│算利息。│壹日。附表二││││││身分證及全││編號2、4所示││││││民健康保險││之物均沒收。││││││卡影本。│││├──┼───┼────┼─────┼─────┼──────┼──────┤│2│戊○○│98年10月│嘉義縣水上│15,000元。│先預扣利息1,│癸○○犯重利││││6日下○○○鄉○○○路│簽立本票1│500元(實拿1│罪,處拘役參││││時。│「中庄派出│紙(面額1│3,500元),│拾日,如易科│││││所」附近。│5,000元)│再以每10天為│罰金,以新臺││││││、國民身分│1期,每期1,5│幣壹仟元折算││││││證影本、退│00元計算利息│壹日。附表二││││││伍令影本、│。│編號1、2、6││││││全民健康保││、7所示之物││││││險卡。││均沒收。│├──┼───┼────┼─────┼─────┼──────┼──────┤│3│戊○○│98年10月│嘉義縣水上│10,000元。│先預扣利息1,│癸○○犯重利││││16日○○○鄉○○○路│簽立本票1│000元(實拿│罪,處拘役參││││3時。│「中庄派出│紙(面額10│9,000元(再│拾日,如易科│││││所」附近。│,000元)。│以每10天為1│罰金,以新臺│││││││期,每期1,00│幣壹仟元折算│││││││0元計算利息│壹日。附表二│││││││。│編號1、2、6││││││││、7所示之物││││││││均沒收。│├──┼───┼────┼─────┼─────┼──────┼──────┤│4│戊○○│98年11月│嘉義縣水上│10,000元。│先預扣利息1,│癸○○犯重利││││9日下○○○鄉○○○路│簽立本票1│000元(實拿│罪,處拘役參││││時許。│「中庄派出│紙(面額10│9,000元(再│拾日,如易科│││││所」附近。│,000元)。│以每10天為1│罰金,以新臺│││││││期,每期1,00│幣壹仟元折算│││││││0元計算利息│壹日。附表二│││││││。│編號1、2、6││││││││、7所示之物││││││││均沒收。│├──┼───┼────┼─────┼─────┼──────┼──────┤│5│戊○○│98年12月│嘉義縣水上│10,000元。│先預扣利息1,│癸○○犯重利││││9日下○○○鄉○○○路│簽立本票1│000元(實拿│罪,處拘役參││││時。│「中庄派出│紙(面額10│9,000元(再│拾日,如易科│││││所」附近。│,000元)。│以每10天為1│罰金,以新臺│││││││期,每期1,00│幣壹仟元折算│││││││0元計算利息│壹日。附表二│││││││。│編號1、2、6││││││││、7所示之物││││││││均沒收。│├──┼───┼────┼─────┼─────┼──────┼──────┤│6│戊○○│99年1月8│嘉義縣水上│10,000元。│先預扣利息1,│癸○○犯重利││││日下○○○鄉○○○路│簽立本票1│000元(實拿│罪,處拘役參││││時。│「中庄派出│紙(面額10│9,000元(再│拾日,如易科│││││所」附近。│,000元)。│以每10天為1│罰金,以新臺│││││││期,每期1,00│幣壹仟元折算│││││││0元計算利息│壹日。附表二│││││││。│編號1、2、6││││││││、7所示之物││││││││均沒收。│├──┼───┼────┼─────┼─────┼──────┼──────┤│7│甲○○│98年8月│嘉義市西區│30,000元。│先預扣利息6,│癸○○犯重利││││18日下午│北港路248│簽立本票1│000元(實拿2│罪,處拘役參││││5時。│之15號6樓2│紙(面額30│4,000元),│拾日,如易科│││││。│,000元)、│再以每天為1│罰金,以新臺││││││國民身分證│期,每期還1,│幣壹仟元折算││││││影本。│000元,1個月│壹日。附表二│││││││內還清本金30│編號1、2、10│││││││,000元。│所示之物均沒││││││││收。│├──┼───┼────┼─────┼─────┼──────┼──────┤│8│丙○○│99年2月│嘉義市西區│30,000元。│先預扣利息3,│癸○○犯重利││││19日上午│上海路與漢│簽立本票1│000元(實拿2│罪,處拘役參││││11時。│口路口。│紙(面額30│7,000元),│拾日,如易科││││││,000元)、│再以每10天為│罰金,以新臺││││││國民身分證│1期,每期3,0│幣壹仟元折算││││││暨駕駛執照│00元計算利息│壹日。附表二││││││影本。│。│編號1、2、12││││││││所示之物均沒││││││││收。│├──┼───┼────┼─────┼─────┼──────┼──────┤│9│壬○○│99年2月1│嘉義市西區│30,000元。│先預扣利息5,│癸○○犯重利││││日下午5│北社尾路27││000元(實拿2│罪,處拘役參││││時。│2號前。││5,000元),│拾日,如易科│││││││再以每天為1│罰金,以新臺│││││││期,每期還1,│幣壹仟元折算│││││││000元,1個月│壹日。附表二│││││││內還清本金30│編號1、2、13│││││││,000元。│所示之物均沒││││││││收。│├──┼───┼────┼─────┼─────┼──────┼──────┤│10│丁○○│99年2月2│嘉義市西區│30,000元。│先預扣利息4,│癸○○犯重利││││日下午6│北社尾路28││000元(實拿2│罪,處拘役參││││時。│6號前。││6,000元),│拾日,如易科│││││││再以每天為1│罰金,以新臺│││││││期,每期還1,│幣壹仟元折算│││││││000元,1個月│壹日。附表二│││││││內還清本金30│編號1、2、14│││││││,000元。│所示之物均沒││││││││收。│├──┼───┼────┼─────┼─────┼──────┼──────┤│11│己○○│99年2月│嘉義市西區│30,000元。│先預扣利息3,│癸○○犯重利││││13日晚上│溫州二街││000元(實拿2│罪,處拘役參││││7時。│2-1號2樓。││7,000元),│拾日,如易科│││││││再以每天為1│罰金,以新臺│││││││期,每期還1,│幣壹仟元折算│││││││000元,1個月│壹日。附表二│││││││內還清本金30│編號1、2、15│││││││,000元。│所示之物均沒││││││││收。│├──┼───┼────┼─────┼─────┼──────┼──────┤│12│子○○│99年2月│嘉義市西區│30,000元。│先預扣利息5,│癸○○犯重利││││14日下午│南京路與廣││000元(實拿2│罪,處拘役參││││6時。│州街口。││5,000元),│拾日,如易科│││││││再以每天為1│罰金,以新臺│││││││期,每期還1,│幣壹仟元折算│││││││000元,1個月│壹日。附表二│││││││內還清本金30│編號1、2、16│││││││,000元。│所示之物均沒││││││││收。│├──┼───┼────┼─────┼─────┼──────┼──────┤│13│庚○○│99年2月│嘉義市東區│20,000元。│先預扣利息2,│癸○○犯重利││││18日下午│蘭潭水庫涼││000元(實拿1│罪,處拘役參││││5時。│亭。││8,000元),│拾日,如易科│││││││再以每天為1│罰金,以新臺│││││││期(日日會)│幣壹仟元折算│││││││,每期還1,00│壹日。附表二│││││││0元,分20日│編號1、2、17│││││││還清本金30,0│所示之物均沒│││││││00元。│收。│├──┼───┼────┼─────┼─────┼──────┼──────┤│14│乙○○│99年2月│嘉義市西區│30,000元。│先預扣利息3,│癸○○犯重利││││24日下午│北港路麥當││000元(實拿2│罪,處拘役參││││5時。│勞前。││7,000元),│拾日,如易科│││││││再以每天為1│罰金,以新臺│││││││期(日日會)│幣壹仟元折算│││││││,每期還1,00│壹日。附表二│││││││0元,30內還│編號1、2、18│││││││清本金30,000│所示之物均沒│││││││元。│收。│└──┴───┴────┴─────┴─────┴──────┴──────┘附表二:
1、帳單總表(戊○○、甲○○、丙○○、壬○○、丁○○、己○○、子○○、庚○○、乙○○)1張。
2、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含SIM卡1張)。
3、辛○○簽立之本票1紙。
4、辛○○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1張。
5、戊○○簽立之本票共5紙。
6、戊○○國民身分證影本1張。
7、戊○○退伍令影本1張。
8、戊○○全民健康保險卡1只。
9、甲○○簽立之本票1紙。
10、甲○○國民身分證影本1張。
11、丙○○簽立之本票1紙。
12、丙○○國民身分證暨駕駛執照影本1張。
13、繳款日期卡(壬○○)1張。
14、繳款日期卡(丁○○)1張。
15、繳款日期卡(己○○)1張。
16、繳款日期卡(子○○)1張。
17、繳款日期卡(庚○○)1張。
18、繳款日期卡(乙○○)1張。
19、繳款日期卡( 吳阿拔 )1張。(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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