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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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2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中兆盛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陞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謙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97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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