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322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謝宗勳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廖億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盈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查報臺南市○區○○○路000號房屋原係何人所有。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姝蒓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