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322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謝宗勳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廖億豐

楊心喬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盈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查報臺南市○區○○○路000號房屋原係何人所有。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姝蒓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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