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梁美美
李宜霖 李宜娟 李宜唐 被告 陳克治
鑫明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余珈新 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等因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周泰德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