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吳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朝根 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