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聲請人 林義庠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繳納預納郵務送達費2,0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5+1)×34×10=2,040元。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巷○弄○號房屋?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本件未據聲請人陳報目前工作及收入情形,請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目前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職稱、是否受僱、負責人姓名、電話等),並請提供最近六個月之薪資收入證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另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據實向本院陳報。此外,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尚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繕食費4,500元、房屋租金5,000元、水電瓦斯及電話費1,500元、勞健保費788元、交通費1,200元、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支出6,000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承上,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請一併提出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之各項目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另就該名子女之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七、本件據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內記載除大眾商業銀行為金融機構外,另陳報第三人駿茂交通有限公司基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等為債權人,請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為何?並應提出當初所簽訂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正本或影本,說明借貸之時間及經過情形為何?(由何人借貸、借貸金額為何、借貸金額使用情形為何、是否按期償還、償還期間為何等)。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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