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6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阮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阮金珠於民國92年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自92年6月20日起至95年6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月9日止,累計135,064元未給付,其中39,332元為本金;95,652元為利息;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阮金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1月9日止,累計177,135元未給付,其中48,118元為消費款;125,41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39,332元│阮金珠│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1月10日起│││├──┼─────┼─────┼──────┼──────┼───────┤│002│48,118元│阮金珠│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1月10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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