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9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敏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敏翔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補充:被告以一個提供帳戶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向2名被害人詐取財物,係一行為幫助數次詐欺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供不法之徒掩飾身分,遂行詐騙行為,不僅阻礙警方查緝,且助長詐欺之犯罪風氣,危害社會治安,並因此使被害人 黃馨慧 及 陳似瑜 分別損失新臺幣3萬餘元及2萬5千元,犯罪所生之損害不小,迄尚未賠償被害人損失,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罪之態度,其本身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具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