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曾文政 被告 張偉銘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審易字第31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0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鄧希賢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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