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74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寬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續字第6、7、8、9、1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許寬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許寬謀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
貳、程序事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立法意旨,僅限於初犯或5年後再犯之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初犯後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同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許寬謀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7年4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0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既曾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並經追訴處罰,已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所定之追訴要件,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所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即無「5年後再犯」規定之適用,自毋須再重新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程序,而應直接訴追處罰,是檢察官提起公訴,程序即屬合法。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45頁至第50頁、第53頁至第58頁),並有如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五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①101年度訴字第9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102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102年度訴字第1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④102年度訴字第3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確定,上開①②③④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6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抗字第304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104年2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於104年4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完畢,亦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本案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依法加重最低本刑致生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當知毒品對身體健康之危害及國家對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未能戒除毒癮,再為本案五次施用毒品犯行,顯見並無戒除毒害之決心,自我控制能力不佳,不宜寬貸,惟考量施用毒品本質上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況施用毒品者因心理、生理、社會等諸多因素影響,戒除毒癮不易,且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清潔工作,日薪新臺幣1500元,家中尚有年近90歲之奶奶、弟弟、弟妹及姪子女,需扶養奶奶之生活狀況,暨其稱施用毒品動機係因脊椎開刀疼痛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斟酌本案歷次施用時間相隔非甚久,所犯均屬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罪質侵害法益之同質性高,若就被告各罪之宣告刑予以累加,恐屬過苛,而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瑞盛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佑怡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出處│罪名及宣告刑│├──┼─────────┼───────────────┼───────┤│1│於107年9月18日某│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保護管束│許寬謀犯施用第│││時,在其雲林縣麥寮│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一級毒品罪,累│││鄉興華村山寮50號住│(毒偵2033號卷第3頁)。│犯,處有期徒刑│││處附近之某產業道路│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拾月。│││,以將海洛因摻水後│年10月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置入針筒注射之方式│報告編號:KH/2018/00000000)││││,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毒偵2033號卷第5頁)。││││洛因1次。│③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毒偵2033│││││號卷第26頁正反面)。││├──┼─────────┼───────────────┼───────┤│2│於107年9月24日某│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保護管束│許寬謀犯施用第│││時,在同上住處附近│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一級毒品罪,累│││之某產業道路,以將│表(毒偵2091號卷第3頁)。│犯,處有期徒刑│││海洛因摻水後置入針│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拾月。│││筒內注射之方式,施│年10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報告編號:KH/2018/A0000000)││││1次。│(毒偵2091號卷第5頁)。│││││③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毒偵2033│││││號卷第26頁正反面、第53頁至第│││││54頁)。││├──┼─────────┼───────────────┼───────┤│3│於108年1月14日某│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保護管束│許寬謀犯施用第│││時,在同上住處附近│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一級毒品罪,累│││之某產業道路,以將│(毒偵288號卷第3頁)。│犯,處有期徒刑│││海洛因摻於香煙內點│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拾月。│││火後吸食煙之方式,│年2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報告編號:KH/2019/00000000)││││因1次。│(毒偵288號卷第5頁)。│││││③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毒偵2033│││││號卷第53頁至54頁)。││├──┼─────────┼───────────────┼───────┤│4│於108年3月11日17│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保護管束│許寬謀犯施用第│││時許,在雲林縣麥寮│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一級毒品罪,累○○○鄉○○○○道路,以│(毒偵574號卷第3頁)。│犯,處有期徒刑│││將海洛因摻水後置入│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拾月。│││針筒注射之方式,施│年4月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報告編號:KH/2019/00000000)││││1次。│(毒偵574號卷第5頁)。│││││③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毒偵574│││││號卷第23頁至第24頁,毒偵2033│││││號卷第64頁至第66頁)。││├──┼─────────┼───────────────┼───────┤│5│於108年4月17日晚│①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許寬謀犯施用第│││間某時,在同上住處│驗記錄(警卷第11頁)。│一級毒品罪,累│││附近之某產業道路,│②雲林縣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犯,處有期徒刑│││以將海洛因摻水後置│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警卷第10│拾月。│││入針筒注射之方式,│頁)。││││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③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因1次。│月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警卷第│││││12頁)。│││││④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警│││││卷第1頁至第2頁,毒偵2033號│││││卷第71頁至第72頁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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