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19號聲請人紹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澤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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