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58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正武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2月10日下午2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羅正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2月3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惟因尚有本院所函詢之機關未及回覆,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陳韋綸法官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