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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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王琁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