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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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700441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另案已於民國98年2月17日入臺灣臺北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即不可謂被告逃匿,與刑事訴訟法第118條所規定之「逃匿」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金和 國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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