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陳玉聰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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